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档案转入我校),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我校硕士生助学金为500元/月。
第四条 我校一年级、二年级博士生担任本科助教者,助学金为3000元/月;未通过助教遴选者、上一学期助教考核不合格者、不愿或不能担任助教者,助学金为2000元/月。三年级、四年级博士生不作助教要求,助学金为3000元/月。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及发放。每年入学时,根据当年录取情况及档案转入情况,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学生统计造册。
第七条 硕士生按学制发放3年,博士生按学制发放4年,“直博生”按学制发放5年(按博士生标准发放),“硕博连读生”按当时研究生身份和年限发放。
第八条 提前毕业离校者,自领取离校通知单的下月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条 出国(境)交流一个月(含)以上的研究生,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如已获国家资助的出国(境)研究生,按其实际派出期限停发助学金。自费出国(境)交流的研究生,经学院和中方导师同意,可继续发放助学金。
第十一条 从2014年9月开始,助学金不再进行评选。所有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博士生,均按各自的新标准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 以下研究生不能享受助学金:
1.前一学年违反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档案未按时转入学校者、不按时注册者以及免研辅导员。
3.外国留学生以及来自我国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