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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18/04/11 15:18: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增强各学院(实验室、所)自主权的工作原则,突出吸引“优质生源”、表彰优秀学生的质量导向,贯彻严谨规范、公正阳光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设奖要求

第三条 学校按照博士生和硕士生一定的生均标准,依据各学院学制内档案在校的研究生规模(不含MBAMPA),将学业奖学金的经费额度划拨至各学院,并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和培养质量好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学校鼓励各学院利用校友捐助和自筹经费,进一步扩充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总量。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款、自筹、校友捐赠等),结合发展目标与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一年级博士生除外),自行确定规定学制内的评奖次数,并可以作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一年级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不实行差异化评审。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必须实施差异化评审。硕士生自入学起,其学业奖学金均实施差异化评审。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最高标准,博士生每年不超过1.8万元,硕士生每年不超过1.2万元。各学院应确保博士生获奖的覆盖面为100%,硕士生获奖的覆盖面不低于75%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大力吸引优质生源,不断提高生源质量。通过本科推荐免试进入我校学习的“硕士生优质生源”,由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按“优质生源”人数,给予学院每生1.2万元的额外奖励,用于扩充学业奖学金的额度。“优质生源”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的认定为准。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考标准

类别

等级

学业奖

额度

博士生

一等

1.8

二等

1.4

三等

1.0

硕士生

一等

1.0

二等

0.8

三等

0.4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各学院应确保纳入“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额度不低于其学费标准。

第三章  参评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参评,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财教[2013]219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人事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我校。

第十条  以下研究生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1参评学年内,违反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学术失范行为者。

2参评学年内,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或休学、退学者;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

3档案未按时转入我校者、不按时注册者、无故拖欠学费者及免研辅导员、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4. 出国(境)交流研究生未按照要求每学期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处提交留学进度报告者。

5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来自我国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硕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3年,普通博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4年;“直博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5年,按博士生身份参与评定和发放;“硕博连读生”根据当时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和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四章  评选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院、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审定拨款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不少于3名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审定后的获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所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应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每年9月份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4级硕士生及2011级以后的在校博士生开始施行(其中201120122013级博士的学费部分仍采取冲抵的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