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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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者:     日期:2018/04/11 16:00:2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第八条  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第一个学期从每年9月至次年1月,第二个学期从次年3月至7月。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5-4年;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MPACC(会计硕士)学制为2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制为4年、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3-6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必须经过严格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一学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此课。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各学院按学期组织并将考核鉴定结果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学习进度,每学期选课不宜超过20学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定后予以承认。学习费用由研究生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需经导师、任课教师批准,学院登记备案;请假时间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学期请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录取的专业努力学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须经过学院、研究生院以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转专业的人数和比例。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专业类型不同;

(二)跨学科门类;

(三)入学一年以后;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

(五)由国家照顾专业录取的不得转入非照顾专业;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研究生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者;

(四)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研究生须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委培、定向研究生须经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同意方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三)在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从该生应征入伍开始视为休学,保留学籍,直至其退役后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不能毕业者,且不办理结业或肄业手续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到校报到注册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读期间如需同层次报考其他学校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注销学籍,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无法送达的,在研究生院网页予以公告,公告满15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及时调转档案和户口。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学籍一经注销,不得撤回退学申请。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和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相关条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环节,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未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生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一) 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 结业的博士研究生,可在结业后二年内,再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将收回结业证书,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仅有一次申请答辩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生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颁发课程结业证书。

三十五条  申请结业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及时调转档案和户口。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在校未达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可由研究生院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以及毕(结)业证明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历证书像片电子图像采集工作的时间由省学籍学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每年学历证书像片电子图像采集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