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研究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考场,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监考人员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或身份证,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的;
(五)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九)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 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若不是在校研究生,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二)策划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四)第二次考试违纪受处分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的成绩无效;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罚: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第九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违纪作弊确认:考试工作人员上报考生考试违规情况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4小时之内上交书面检查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后报请研究生院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开除学籍处分,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请学校,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五)处分决定书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原《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